近年来,相信大家都听过“征地区片价”,尤其是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这更是他们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很多人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地的补偿费用是以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来确定的。那么此刻一些人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就可能会想:“征地区片价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以下中国著名征地拆迁专家律师—孙事龙律师就为您就“征地区片价”作些简单的介绍。

    “征地区片价”也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简单来说,“征地区片价”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农用地的利用条件和农用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及其他因素来综合划分区片并确定征收农民土地应给予多少补偿的一个标准。征地区片价初步成果制订后,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结果,由省(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征地区片价并不包括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因此,如果政府仅仅按征地区片价给了征地补偿,那么,您千万不要签订补偿协议,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制定征地区片价的基本原则包括同地同价原则、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相结合的原则、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原则、区域间平衡与可比原则。这些原则可以理解为:条件相同的农用地,征收补偿价格应该基本相同,并且该价格能够使农民被征地后的生活水平绝对不能比征地前的生活水平低。征地区片价的法律依据一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等。

    由于《土地管理法》制订征地补偿标准在地方不易操作,经过多年的实践验证,如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实施很容易出现侵害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现象,因此,国务院于2004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其实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自征地区片地价实施一来,征地补偿标准较之以前提高了不少,地方政府随意决定补偿倍数和随意决定年产值的情况也几乎不复存在。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改革,要求按征地区片地价进行补偿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但为保持征地区片价合理合法,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区片价进行全部更新或局部更新,以保证紧跟社会的发展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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