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XX村的土地被征收,这个征收的方式是跟生产队以集体征收的方式进行收购。就是说开发商只测量了整个村的面积,而没有一家一户去测量。

当时签订卖地协议的人数是 230人(其中220人属于正常分配获得土地,7人由84年的土地小调整后补够土地,3人由于死亡或出嫁被扣除部分土地)。合同上说,这个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由村民自治商议决定,政府起到引导的作用。

经过多次的村民大会,村民们决定220人获得每人50万,剩下10人获得30万。余下的钱留在生产队。

他们说不给这7人足额补偿的理由是:他们是补得的,就是和分得的不一样,他们补得的土地不够多,甚至根本没有补得过土地。然而,政府多次拿出证据证明,当年的确是补了土地给这7人。但是村民一直否认,甚至质疑政府拿出的文件的真实性。

 

问题:

1.集体土地,是不是集体成员都能获得平等的分配权利?

2.如果要按照土地多少来分配,这个补偿的额度是多少,是不是绝大多数村民说了算,村民自治是不是完全的自治,要不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才能生效?如果绝大多数村民认为不该分配给这些补得地的人,是否他们就失去了同等享受补偿的权利?

3.如果这少数人认为这个分配不公,能寻求什么帮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要走法律途径,那么被告是?政府?开发商?生产队?集体村民?

 

回答:

征地补偿分为三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此部分明文规定归农村集体所有,怎么分配,由集体讨论决定。

2、安置补助费。此部分必须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原承包者的。如果被征用土地原承包者得到了安置比如所在农村集体重新安排承包土地,或者征用单位安排就业,则安置费归集体或就业单位所有。原承包者没有得到安置的,安置费归原承包者所有。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此部分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与土地所有权无关。

所以,要弄清楚分配是否合理,必须要知道楼主陈述所分配的费用属于哪些项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机关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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