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件是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特殊是相对于一般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而言的。征地拆迁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不仅包含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之间横向的关系,更为突出的是行政主体与行对人之间纵向的关系。征收人行政机关不仅是链接开发商与被征收人的桥梁,也是征收利益的最大获得者。
        征收人和利益分配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征收人(人民政府)会运用强大的政府机构确保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最常见的手段是拒绝公开征地拆迁有关的信息,在双方严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要求被征收人稀里糊涂的签字,造成被征收人损失。
        所以在征地拆迁案件中,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得与征收人对等的信息量,显得异常重要,这也是判断征收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正因为这样,与征收有关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往往“保持沉默”,构成不作为。
         那么,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呢?
        1、拒绝签收信息公开申请邮件。
        信息制作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一般实行收到即受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该机关签收了申请人的邮件,就表示受理了申请,拒绝签收邮件就是拒绝受理,就构成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2、接受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这种情况相对于前一种不作为貌似要好一些,毕竟还是接受了申请。其实不然,答复是有法定期限的,这种情况不满足法定答复期限,我们就不能采取任何问责程序,这样会增长我们的诉讼时间。
        3、接受申请后,不按照法定要求答复。
        在申请有关信息公开时,我们可以选择信息公开机关按照一定方式给予答复,而信息公开机关或直接电话通知没有所需信息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等法定有效方式以外的方式答复,法定方式以外的答复表面上看,信息公开机关已将作出公开,但是也因为违反法定要求,被视为无效的答复而构成不作为。
         4、接受申请后,答复与申请不一致。
        信息公开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但是避重就轻,答非所请,申请人没有获知其所  需信息,信息公开机关也同样构成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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